为满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10号),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0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其中年、年、年毕业的能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照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招聘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外省市户籍人员报考需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6.身心健康,五官端正,讲普通话;
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8.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人员;
7.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办法本次招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公告于年1月4日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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