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洗(选)煤、煤场、料场进行
限期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提高环境质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百日大会战”成果,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持续好转,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洗(选)煤、煤场、料场进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相关企业一律不得非法排污。
二、全市所有煤矿、洗(选)煤、储煤、铝矾土、石料等各类堆场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特别是已经取缔关闭的焦化厂、钢铁厂和废弃厂内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一律不得堆放散料、煤泥等容易引起扬尘的物料。
四、我局从四月份起将增加巡查、暗查频次,加大打击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9月30日前,未按照河政办发[]6号、河环发[]5号文件要求完成整改的洗(选)煤、煤场、料场的企业,将一律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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