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其中未婚或离婚(含丧偶)满3年且未再婚的,在我市具有本人或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受理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的提交个人未婚承诺书;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丧偶的提交《结婚证》、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未再婚承诺书;
4、《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我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9、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的记录(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10、随迁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迁非婚生子女或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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