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津环规范〔〕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全面启动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申报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申报表”(见附件),并于年11月15日前发电子邮件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评选。本次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拟入选企业名单将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天津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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