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名单见《市净土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污防土〔〕45号))自行监测工作,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减负,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各相关区局根据本指南组织重点单位参照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待国家相关规范出台后,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暂行)》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韩丽联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苑红丹联系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暂行)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推进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重点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范围
列入《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企业。
(二)监测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导意见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三、自行监测要求
(一)监测方案
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点位示意图、采样深度、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1.资料收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表1应搜集的资料清单2.监测点位布设
⑴识别潜在污染区域。
点位布设前应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潜在污染区域。观察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
②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
④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⑤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
具体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①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②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③各类地下储罐、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④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⑤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⑥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⑵筛选布点区域
潜在污染区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污染物有明显泄露等情况,则应将该潜在污染区域作为布点区域进行布点采样。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
⑶实施点位布设
原则上每个潜在污染区域至少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1个地下水监测井,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
同时,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潜在污染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土壤或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的样品。
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若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m),至少采集两个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0cm-50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50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同时,可根据企业内部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对监测井位置进行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井:
①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②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地下水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及地层情况确定。
①污染物性质
1)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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