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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峰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来源:天津日报

天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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