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化了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主体的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人畜共患传染病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根据动物防疫法,《条例》对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制度作了衔接规定。明确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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