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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津市市公共场所严格
实行佩戴口罩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已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现就我市公共场所严格实行佩戴口罩的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他人员集中、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保持场所内良好的通风条件(拆掉门店出入口处的各类遮挡门帘);要求进入场所内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禁入;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报告。经营业主未按要求落实佩戴口罩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部署、检查、落实到位。
三、废弃口罩收运处置
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示范,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将废弃口罩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的要求进行废弃口罩处理,并做到及时消毒,日产日清,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不影响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要在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悬挂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管理措施,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更好地节约使用口罩资源,把更多的医疗资源留给一线工作人员,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津市市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00年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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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市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唐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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