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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独流中学章程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年12月28日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天津市静海区独流中学, 学校重视卫生工作,建立卫生室。

(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发生。

(二)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三)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以聘任制为基础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的新的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分类管理的分配制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科学地进行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条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增强后勤管理的严密性,提高后勤人员的服务意识。

(一)做好校产的采购、验收、领用、出借、报损、报废、调拨记录,完善学校仓库的管理。

(二)督促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桌椅等校产的登记、分配、管理、添置和维修工作。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制度。

(三)做好财务工作,严密财务手续,管理好财务档案,严格采购制度,定期搞好审计。

(四)定期对各种建筑物、用电、用水、用气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把校园安全作为学校的首要任务。

(一)定期对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及值班人员进行培训

(二)建立保卫档案,并妥善保存,以便今后查询

(三)建立报告制度,对校内发生的案件、事故,要负责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局校安科

(四)经常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教职工、学生、家长最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敏感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致家长信、联系卡、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并建立举报意见箱、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落实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学校重视教育信息化建设,实现视频监控系统、音频指令系统校园全覆盖,会议室、教室安装交互式电子白板及多媒体设施。通过网络、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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