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1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13号)等的规定,我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实施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综合考虑投诉举报情况、周期轮查和随机抽查要求,经共同研究,选取了30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检查对象,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1.天津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天津市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天津市安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天津腾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天津康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天津奥斯特会计师事务所
11.天津东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滨海新区分所
13.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4.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5.天津市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天津市兴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7.天津五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19.天津瀚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天津圣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1.天津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2.天津津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天津开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天津富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5.天津津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6.天津道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7.天津卓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天津津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天津财法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天津天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各被检查对象应当组织开展自查,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交《天津市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
年9月30日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检查组反映被检查单位相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检查组对反映人将严格保密。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坚持事实就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受理单位:
1.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2.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8月31日
附件:
天津市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
××事务所自查报告
(模板)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13号)、《天津市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年度和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市财政部门、市注协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市财政部门、市注协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年度审计项目在市财政部门、市注协上一次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需逐条列出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市财政部门、市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如有)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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