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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丨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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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二)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

  (二)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本市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困难村劳动力。

  第四条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

  (二)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号)要求,完成自主评价,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下列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

  (二)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第七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第八条社保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每名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享受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第九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第十条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同一补贴项目初次审核通过后,享受期内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已享受补贴人员可享受到补贴期满。

  第十二条市人社局负责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经办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区人社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定期公布辖区内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情况,采取日常巡查、大数据比对、按比例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补贴项目集中监管核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岗位实地核实。

  第十四条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补贴:

  (一)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的;

  (二)抽查检查时享受补贴人员连续3次未在岗的;

  (三)虚假招用享受补贴人员的;

  (四)其他应予暂停的。

  区人社局应当对暂停补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2个月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恢复发放补贴,暂停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企业享受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或收监执行;

  (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

  (五)其他应予停发的。

  第十七条对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18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7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确认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9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8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扶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补贴审核拨付权限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补贴的,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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