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津强清10号
本院根据天津市东海商厦有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天津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天津恒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清算组处理事务的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路交口中海大厦12层,联系人李婷,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以上声明公告通过公众平台权威发布
数告发布时间:年2月22日
报纸刊发:《人民法院报》-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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