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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您有关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城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开展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五城同创”,落实市容市貌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路段

津市市九澧大道、孟姜女大道、车胤大道、津市大道、银苑路、刘公桥路、万寿路、凤凰路、襄窑路、清远路、大同路、会仙桥路、后湖路等城区道路。

二、停放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停放在泊位以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车胤大道、孟姜女大道、九澧大道等城区主次干道7:30至19:30严禁货车占道装卸货物,其他时段货车应停靠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装卸完毕应立即驶离;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得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

(四)下列路段不得停车: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如孟姜女大道、津市大道、银苑路、万寿路、刘公桥路、凤凰路、后湖路、会仙桥路;

2.所有施工路段;

3.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

5.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

违反上述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稿: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

编辑:刘一力

审核:雷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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