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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发布国六以下车明年7月起停

11月28日,我市环保部门发布通知,开始就《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这份通知:

我市计划自年7月1日起,要求新增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标准轻型汽车,可于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乙醇汽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据测算,如果实施国Ⅵ排放标准,全市机动车每年排放CO减少吨,氮氧化物减少吨,PM2.5减少4.2吨。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4号,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电子邮箱:jidongchechu

hjbh.tj.gov.cn

01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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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18号)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年)》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二、自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6-)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自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四、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咨询、)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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