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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ldquo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市诚信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6号)和人社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市诚信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6号)和人社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本市各级人社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施其他事中事后监管中的抽查检查活动,无其他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务实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需依法对相关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的,或按国家统一部署对特定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不开展随机抽查。

第六条对通过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当立即实施检查、依法处理。

第七条市人社局法制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指导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社保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按职责分别负责实施社会保险缴费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指导社保分中心、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等内容,并通过本级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执法权限调整以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会同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筹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建立社会保险执法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一般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工作电话。在建立名录库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执法机构应当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时间、执法检查流程等内容。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等级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可适当减少随机抽查频次。对发现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突发性风险的,可以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信用等级评价C级企业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隐患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和违法违规失信情况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根据重大事件、敏感时间节点和监管对象信用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衔接。

第十六条开展随机抽查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人社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如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七条建立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和劳动监察、社保等部门联合抽查机制。联合抽查坚持集约原则,综合协同、统筹安排,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类检查或多个抽查项目,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监管系统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结束后,形成随机抽查总结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检查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核,确保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数据信息推送,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数据应用于诚信建设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或监管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或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由于检查对象的原因,导致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计划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检查对象拒不改正或再次擅自启用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将“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检查督导。

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依法执法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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