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原有住宅小区维修资金追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8号)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津国土房发〔〕12号,简称《意见》)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减少提交要件、调整维修资金计息方式,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又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新修订的《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重点对原有住宅维修资金核验材料、缴存模式、计息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规范。
1
对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因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原文件中“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说法具有局限性,故统一调整为“原有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2
取消了评估环节。鉴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且耗时较长,为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取消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缴存金额有争议可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环节。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核准欠缴金额。
3
取消了分期缴存维修资金模式。为进一步维护业主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取消分期付款模式,从而降低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无法补齐维修资金的风险,确保业主权益。
4
调整有关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中的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修改,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
调整了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计息办法。自年2月21日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对计息方式进行了调整。故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对起息日、计息办法进行修改,即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结息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6
进一步完善了缴存协议。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单位缴存行为,对缴存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缴存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情况的、缴存时限及分期缴存等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进一步约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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