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
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住房公
积金制度受益面,我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
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于年6月
1日起实施。
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职工租房可提取
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
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
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要求职工本人及
配偶不能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
以上住房的,只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
经登记备案的租房每月最高可提取元
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
元。每月实际租金超过元的,
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可以按照登
记备案的租金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由
过去的元提高到元。对于多人
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
及其配偶按照登记备案信息提取。
租房提取按年申请按季自动划转资金
职工每年申请一次,一次最多可申请
提取12个月的租金,按照租赁登记备案
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
租赁期限。在提取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
中心在季度末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自动
划转至职工银行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届
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继续申请租房提
取。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应向市公积金管
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建设银
行I类储蓄卡。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
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5月底之前的租房提取仍按老政策执行
新政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
租赁期限在年5月及以前的,职工未
提取的租金仍按老政策《天津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
(]6号)执行。租赁期限在年
6月及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职工骗提需负法律责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职工提供虚假
资料、虚报信息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将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
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
企业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违
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其所在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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