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其中,居住在城镇的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元提高至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元提高至元;既参战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至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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