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什么医院白癜风好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裁判要点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镇政府并非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对其主张予以驳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津02民初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王二庄村。法定代表人:闫建国,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华,男,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被告:元哲友,男,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纪华、元哲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评估费共计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年2月底至4月3日期间,被告张纪华雇佣他人在大邀铺村永明电镀厂内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电镀车间北墙排放到电镀厂北侧明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年11月29日,经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纪华犯污染环境罪成立,现已生效执行。为修复被告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年12月,原告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对永明电镀厂厂区及周边土壤和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评估费共计元。年7月24日,原告对永明电镀厂负责人元哲友下发通知,督促其加紧受损土壤修复工作进度,同时,向其索要先前原告垫付的已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共计元,限期为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现被告拒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现原告并非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庞 艺审 判 员
薛 晨人民陪审员
王鹏旭人民陪审员
陈学玲人民陪审员
何希鸿人民陪审员
张玉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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