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滨海新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10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37号)等有关规定,滨海新区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5名。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岗位和数量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含、年毕业后未就业,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⑵热爱所报考岗位工作,有良好的品行;
⑶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4月19日;
⑷具有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所学专业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其所学专业经招聘单位认定为计划表中岗位要求的相近专业也可报考;
⑸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⑹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⑺定向招聘退役军人的岗位为面向具有我市户籍且由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满两年(含)以上,光荣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包含已按有关规定安置工作或自动放弃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
⑻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开除公职的;
⑶现役军人;
⑷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⑸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⑹失信联合惩戒人员中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7)滨海新区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发布信息
年4月8日,招聘公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