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防疫守护安全
——天津市第二十中学致全体师生、家长的一封信
二十中学全体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
首先感谢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们积极配合学校防疫工作部署,及时反馈寒假以来的行动轨迹、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并上报学校,按照学校要求做到居家隔离,未经学校批准不返校,从外地返津及时上报并隔离14天等,切实履行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要求,为抗击疫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目前,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国外的疫情形势依然很严峻,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持续增加,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地重视疫情防治工作,提高警惕,维护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为此,我们向全体师生员工及家长发出倡议:自觉遵守我市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诚信申报。
为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质量,守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坚决防止疫情在校园蔓延。我们一同重温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游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和违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三、根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拒绝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暴露史或接触史,隐瞒发病后行为轨迹和接触他人情况的。
三、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或真实身份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恐吓医务人员等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或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妨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尸体的。
六、其他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校将继续坚持严防死守,在广大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切实将疫情防控工作的每项措施落地落实,相信我们一定能取得疫情防控战役的最后胜利,早日回到校园!
撰稿:冯维锴
编辑:董青青
审核:秦立芸
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