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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23号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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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本公告自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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