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3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经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为了弥补人员不足,确保人员素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4人,为了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聘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和、、年毕业的能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3.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
5.不限户籍。
6.年龄要求: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年10月19日至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岗位要求为研究生学历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10月19日至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
7.报考人员本科阶段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具有相应的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8.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需于年10月19日前取得。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聘方案》和《招聘计划表》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材料。
9.考生以辅修专业或者第二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1.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以及期满影响使用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或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现役军人;
9.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0.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五、招聘办法
(一)招聘信息发布
年9月27日在天津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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